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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經營損失賠償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交通事故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25W

交通事故經營損失賠償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經營損失賠償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賠償標準是,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爲主,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根據原物市場價進行折價賠償,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以就地修復爲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根據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以就地治療爲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局部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已無法修復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實際損失爲標準。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1、對於所受的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

2、對於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折價賠償,賠償數額應當以所受的直接實際損失爲限,具體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局部損失可以恢復的,應當賠償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

(2)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應當折價賠償。

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範圍

(一)直接財產損失

對於直接財產損失,通常適用“全部賠償”的原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即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將被侵害的財產計算出實際減少的價值。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並根據這幾個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二)間接財產損失

所謂“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爲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道路交通賠償案件實踐中經常碰到的幾個常見賠償請求項目有:停運損失、受損物品必將獲得的利益等。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此時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的營業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的,此時是可以請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受害者的營業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的,此時也是爲了更好的保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