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
被告:淮北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與被告淮北XX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王X於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自願撤回起訴,是對其權利的有效處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王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因原告撤訴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負擔。
代理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郭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