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運車的超載標準:
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原交通運輸部門對貨車超限的認定標準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質量超過10噸”的標準,即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20噸,3軸車不得超過30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55噸。
這次統一執行的強制性新國家標準爲: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2、小轎車的超載標準:
按照新交規的規定,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
超限和超載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超載和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根據不同:超載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車輛的裝載能力來確定的,例如載質量不滿1000公斤的小型汽車裝載1200公斤就是超載;超限標準的技術參數是根據公路的設計技術標準來確定的,不同等級的公路(含橋樑)其設計的限載標準是不同的。
2、超載和超限的客體物不同:雖然兩者在貨物裝載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的表述,但超載既有貨物裝載,又有客運超載;而超限只在貨物運輸中有,客運中沒有超限的規定。
3、 超載和超限的執法主體不同: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超載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公路法》第8條規定,超限的執法主體是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
另據有關法律要求,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公安機關和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只能各執自己的法,不能越權。
車輛它是有一定限制重量限制的,如果超過限重,在路上很有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會對乘客和司機以及他人帶來安全隱患,所以我國對於車輛超重,超載是嚴格進行追查的,一旦發現在路上有超載,超重現象的車輛,司機將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
綜上所述,國家對機動車超載、超載有明確的標準和要求,主要是根據不同的車軸型號,對應不同的載重限制和載客限制,但超載主要體現在貨物運輸方面.客運方面沒有超限規定,兩者有一定的區別和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