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缴纳专利复审费的,视为未提出专利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