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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3.62K

(一)《刑事诉讼法》

孕妇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罪犯正在怀孕。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