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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09W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类型有哪些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后果是怎样的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案件审判开始之前,如果审判人员符合相关的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请求回避,法律后果是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如果是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可以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