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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表示愿意还款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栏目: 律师随笔 / 发布于: / 人气:6.95K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表示愿意还款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2016年5月9日,潘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P某处借得现金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潘某金借P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借款人:潘某,日期:2016.5.9”。2018年3月17日,P某向潘某催要借款,潘某表示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到期后,潘某未能还款。2018年4月6日,P某向潘某的妻子Y某要求还款,Y某通过微信表示同意隔几天通过转账还款。此后,潘某与Y某均未能偿还借款。

【律师分析】本案中,借款系由潘某个人从P某处借得,且向借款人P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虽然潘某借款时的事由为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但债权人P某并未有相应证据证实潘某举债属于其与Y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借贷关系成立之初,案涉债务应属潘某的个人债务。但在出借人P某向潘某的妻子Y某主张债权时,Y某向P某表示愿意隔几天转账还款,应认定Y某通过还款的意思表示对潘某的债务进行了事后追认,此时,该笔债务即成为潘某与Y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正是基于此,原告P某向法院起诉时将潘某与Y某列为共同被告。

此外,就本案出借资金及借款人出具借条等细节性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说明。首先,在潘某从P某处借款时,P某交付现金给潘某,这对P某主张债权而言则存在不利之处。笔者认为,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时以通过转账形式实现、并在转账时备注转账系出借资金为宜。其次,在潘某向P某出具借条时,借条中所载出借人P某的姓名中存在别字,这明显存在不当之处。再次,在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制件,并在借条中约定借期及逾期利息,这也可避免出借人在事后主张债权时核对借款人身份耗费时间,更是对借款人依约偿还借款的一种合理约束。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