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其次是
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如果工资已经包括津贴,那么可以不再另设津贴支付,根据你们的约定、工资、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明白你工作的单位是否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范畴以及工资支付标准,个人认为这样约定是有效合法的,因为其只是把津贴剔除在工资支付之外另作奖金、津贴的发放。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劳动合同约定奖金不属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合法的相关解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