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简称“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载、超限车辆;
(二)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等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得为超载、超限、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三、货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不得强令驾驶人超载、超限运输。
四、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不得驾驶超载、超限、非法改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疲劳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严禁无牌、套牌、遮挡、污损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这就是我对于超限超载承诺书的问题的认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