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成分与我国的相关规定不符的,或是未经检验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明示的与药品主治的症状超出范围的,都是我国的相关假药的判处依据。相关的个人在进行销售时,都会进行相应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