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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制度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31W
车险制度
风险揭示制度

(一)特殊风险揭示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6、私募基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 ]起至[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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