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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栏目: 民商法类 / 发布于: / 人气:2.64W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文       号:国土资发[2008]204号

颁布时间:2008-09-28

实施时间:2008-09-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土地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为成员单位。国土资源部分管部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的部级领导及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厅、庭、室)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地方吝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二、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依托政务局域网络,实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一旦出现暴力抗法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置。处置工作中,要坚持“三个慎用”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专门的联系渠道,确定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执法衔接与沟通配合。

四、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配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或者向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办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就政策性、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的,相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批准逮捕、公诉过程中,需要确定耕地破坏程度的,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并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办理。

五、积极做好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读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移送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

当前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部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坚持依法、有效原则的前提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逐步加以解决。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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