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由自己自主处分,任何人没有权利分割。如果女方愿意,娘家是可以分女儿婚前财产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