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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

栏目: 子女抚养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3.23W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人,还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明显不利情形,擅自变更孩子监护权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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