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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出售税收的起征点是什么?

栏目: 个人所得税 / 发布于: / 人气:1.84W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大多是个人的住房出售。那么,在个人出售相关自有住房时,需要缴纳的税费类型有哪些,对于相关税费的起征点是什么?具体税收比例怎么规定和计算的呢?

自有房屋出售税收的起征点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

出售公房:5年之内, (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免缴少缴

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国库对于所交费用。

本站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您了解更多的有关个人房屋出售的相关政策和知识。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个人出售房产要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力度之大令市场始料不及。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将大大加大二手房交易成本,严厉打击投资、投机需求。但也有人担心,严厉的调控可能会使非投机、投资群体受到误伤,政策效果仍有待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