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民初19501号
案情简介
原告卢X与被告卢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卢X于2021年3月9日提出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卢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被告(暨反诉原告)卢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收集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一、被告卢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将房屋钥匙返还原告卢X;
二、驳回反诉原告卢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合计80元,由被告(暨反诉原告)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