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照《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的风险损失有谁承担?
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
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十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