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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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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司法解释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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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解答一下执行终结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啊?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一)明确网络查询的合法地位

《财产调查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因此,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

因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网络查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网络查询的效力多有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为网络查询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障网络查询制度的落实。除发挥法院的职权外,《财产调查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等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加强了被执行人的义务,同时在面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故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情形,也为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救济措施,如设立审查调查制度、悬赏公告制度。

(二)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引入中立第三方进行财产审计调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

同时,为保证审计制度的落实,《财产调查规定》赋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财产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妨碍审计调查的“法院可对被执行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三)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

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发挥威慑作用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财产调查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