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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婚姻缔结地有管辖权吗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2.71W
离婚案件婚姻缔结地有管辖权吗
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我现为北京户口,妻子是齐齐哈尔户口。2001年12月来北京居住,并办理了居民暂住证(有效期为——),在北京找了工作。但2001年年底她回家过年,大概住了两个多月(2月初至4月中旬),我于2003年2月10日向北京市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被告又回家过年。被告以在居住地(北京)连续未超过一年为由,提出管辖权问题,拒绝出庭。请问,这种特殊情况下,我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离婚?答复:你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为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制度。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如果你妻子在北京的连续居住时间没有超过一年的,则你应当到其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