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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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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调解书
检察机关抗诉再审

我国,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很少有让检查机关参与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民事诉讼,因此,检查机关抗诉再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机关抗诉的条文共有6条,因此检查机关提起抗诉再审的主要特点是:


1、抗诉事由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由;


2、抗诉机关法定,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最高检察院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3、抗诉对象法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4、抗诉前置程序法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出现后,检察机关才能抗诉,即遵守“法院纠错现行,检察抗诉断后”的再审顺位启动模式;


5、审查期限法定,即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抗诉或不予抗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