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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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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
遗嘱变更的条件:公民变更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遗嘱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公民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撤销的条件:继承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被继承人可以依法撤销遗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