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本文书时应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送达本文书第三联时,应告知执行机关在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之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对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除制作本文书外,还应同时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后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上诉就是监视居住保证书样板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