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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后可以重新起诉么

栏目: 医疗事故责任 / 发布于: / 人气:3.07W

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如果不存在就不能重新起诉。

医疗事故和解后可以重新起诉么

(一)患者方具有诉讼权利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当然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如果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的,是可以撤销的。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撤销它。双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医方无法制患者方提起民事诉讼去撤销它,至于法院是否支持,这是起诉后法院的实体审查问题。在协议书上写“不得起诉”之类的话是没有约束力的。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想通过协议的形式去制止患者起诉是不现实的。

(二)推翻协议的诉讼有时间的限制

对于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除拆期间。

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不像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与中止的问题,是个不变的期限,法律规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协议后一年以后反悔的,法律将不予支持。如果觉得协议不公平,应该在一年内起诉,否则过时不候。

(三)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

在医患已经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医疗纠纷,签订了解决争议的协议书后,如患者一方反悔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种诉讼就存在责任竟合,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一种民事合同,这一合同关系的建立已消灭了医患之间初始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对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侵权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达成合意,对原有的侵权事实起到了终止作用。所以此时患者只能就该协议书提起合同之诉,而不能提起侵权之诉,再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患者方不再存在责任竟合下的选择权。

(四)谁主张,谁举证,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此类诉讼案由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于作为原告的患者。原告如果认为双方已经生效的协议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或属无效合同等,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予以举证。如原告不能举证,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医疗机构在应诉时重点应当证明双方签订之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患者方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欺诈显然是很困难的,唯一途径就是申请鉴定,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按照条例可获得的赔偿远远超过协议规定的数额,则可证明原告撤销的理由存在。

因此如果和解协议不存在被迫,欺诈重大误解,是不能重新起诉,但是如果存在,要在一年内起诉,而且起诉后是由起诉放举证的,这是因为起诉的是因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而需要撤销和解协议,起诉方要提供证明是有有一定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