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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

栏目: 医疗事故鉴定 / 发布于: / 人气:1.03W
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
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所关联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处理,解决医疗机构以及其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而对于医疗纠纷的赔偿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进行,而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等。故医疗事故分级主要租用在于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追诉。
1.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