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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责任判定的相关知识

栏目: 初中教育 / 发布于: / 人气:1.1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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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责任判定的相关知识

尽管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地越来越频繁,但是,关于校园暴力的界定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外界对校园暴力认识尚未达成共识。为了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学校教学秩序的有效维护,关于校园暴力这块的问题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关于校园暴力责任判定方面的相关知识。

其实,理论界对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多样和丰富的。不过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校园暴力概念。综观国内学者对校园暴力所作的界定,可以概括出两种代表性界定模式: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实际上有很多研究者在对校园暴力作界定时都综合考虑了“校园”和“师生”这两个关键词,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这种界定模式虽然也考虑侵害人、被害人等因素,但强调界定校园暴力应以学校为中心,具体来说又可分为“校园内暴力说”、“校园内及周边暴力说”和“校园被害人说”。“校园内暴力说”强调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这种观点为许多教育界人士所赞同。例如,李大鹏指出:“校园暴力行为是指发生于学校内的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管晓静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遇旻指出:“校园暴力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之中的个别学生出于谋利、炫耀、控制等动机,经常性地欺负弱小同学,使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的不良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校的青少年学生中,某些人无端地、长期地挑衅、欺负、虐待、殴打弱小者,如:抢夺低年级同学的财物、文具,向弱小的同学勒索钱财,殴打、侮辱、责骂弱小同学,收取‘保护费’等。”

“校园内及周边暴力说”认为,校园暴力不仅仅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还应当包括校园周边发生的与师生有关的暴力现象。例如,朱作鑫指出:“校园暴力(schoolviolence),应当是指在学校实施正常管理、教育职能期间,发生于校园内部及其周边的,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对学校师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简平指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由于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或者其周边的暴力行为,无论是“校园内暴力说”与“校园内外暴力说”在对校园暴力作界定时,大都也同时把被害人限定于学生或师生的范围之内。有少数研究者虽然没有在下定义时明确这样的限定,但在展开论述时实际采用了类似的观点。“校园被害人说”则强调校园暴力是一种侵害学校学习环境和秩序的暴力行为。如严琪华的定义:“校园暴力是指暴力实施者使用严重的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破坏校园的学习环境并且给校园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危险或构成严重威胁的多种犯罪案件的总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学校的类型,诸多研究者均未作深入探究和说明。不过,从对校园暴力的现有研究来看,大都以中小学校为研究对象。另有少数学者明确强调在使用校园暴力这一概念时,校园主要是指中小学。例如王鹰将校园暴力(schoolviolenceorteenviolence)定义为“发生在学校(这里主要指未成年人集中的中小学校)内或者相关区域、活动中,以故意伤害他人为意图,针对学校、学校成员特别是学生的暴行、破坏,尤其是侵害生命、健康、身体的行为。”

(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这种界定模式强调以师生这一特殊的主体作为界定校园暴力的中心,它大体又可分为“被害人说”、“加害人说”、“综合说”三种观点。“被害人说”强调校园暴力是以师生为加害对象的行为。但在加害对象上又存在“学生说”、“师生说”的分歧。“学生说”认为校园暴力是一种以在校学生为加害对象的暴力行为,例如雷衡生指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外发生的学生侵犯学生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佟丽华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以及学校周边地区,由老师、同学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师生说”则强调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不仅仅指学生,还包括教师。其代表性观点如林秉智指出:校园暴力“主要是指侵犯师生人身、财产等权利的暴力行为。”孙凌寒、朱静指出:“广义来说,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加害人说”强调校园暴力是由学生实施的暴力行为。如严静指出:“所谓校园花季暴力是指未成年学生以校园为背景,凭借个体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严重危害行为。”“综合说”则强调校园暴力是由师生所实施和以师生为加害对象的暴力行为,此说的代表性观点是徐久生所作的定义:“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此外,在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上,还存在人身说与人身及财产说的分歧。前者观点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对象仅限于师生的人身,而不包括校园及师生的财物。如朱作鑫认为:“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应当为针对‘人’,而非物,认为校园暴力可以是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的观点是极不准确的,这一观点其实是对‘暴力’这一概念有所误解。”后一观点则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对象还包括财物。前文所引多数学者的论述,均采用此种观点。

综上所述,校园暴力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还有一种是以教师和学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两种模式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对校园暴力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以上就是今天本站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关于校园暴力责任判定的全部内容了。当然,如果你有其他方面的疑问,也可以来365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