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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

栏目: 行政诉讼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85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行政诉讼如何追加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