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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栏目: 行政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6.11K
环保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一、环保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可以举行听证的条件如下: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可以举行听证。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行为罚不同于自由罚,前者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而后者则只能适用于个人。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义务等。

二、具体实际情况解释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限制违法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管机关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可责令其停业改进°责令停产停业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如果受罚人在限期内纠正了违法行为,可恢复生产、营业,因而与“企业关闭”也不同。企业关闭是永久性的,企业因被勒令关闭而注销登记,该企业已不再存在。责令停产停业一般适用于下列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者实施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

(2)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如药品、食品等)的已经或可能威胁人的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2、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权利。

如果要进行举行听证会的话,首先要符合举行听证会的条件,然后在举行听证会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陈列出自己没有触犯行政条例或者是不构成和令停产停业的相关条件,听证员会根据际情况来对案件进行最终的决议,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