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规定应当中止的执行情形有哪些?
1、《行政强制法》规定应当中止的执行情形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执行后怎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3、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准确填写原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等。
4、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现状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存在差异,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若是发现自己的情形属于可以被中止执行,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请求。法院受理请求、审核确定满足中止条件的,会中止执行,在导致需要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