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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吗

栏目: 行政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1.92W
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吗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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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可以撤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二是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