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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

栏目: 贪污受贿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09W

介绍贿赂罪与行赂罪共犯的区别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意图,但是没有明确的行贿对象时,行为人通过引见、撮合等方式引起当事人产生行贿或者受贿意图或者为之确定行贿对象,应该认定行贿罪共犯。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应该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中转贿赂财物等行为”;介绍贿赂罪的关键在“介绍”,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创造沟通、交流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
如果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为行贿提供帮助行为,理应成立行贿罪,这样有利于刑法保护法益目的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