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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步骤

栏目: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4.68K

 

        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是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局立案管辖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可构成此罪。

        在四个罪状中,较为常见的是恶意透支型诈骗。根据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