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案件:
1、利用职权、禁止、阻碍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着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三)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死亡二人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