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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2.69W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对于如何认定恶意透支,从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二)客观: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