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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律师解答 / 发布于: / 人气:1.91W

所谓“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五种情形: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抢帽子”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