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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送直诉是什么意思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1.98W

公安机关移送直诉是什么意思

一、公安机关移送直诉是什么意思?

公安机关移送直诉的意思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中,通常把没有被批准逮捕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二、直诉案件分两种: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

2、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159、160、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三、相关内容拓展

1、直诉案件办理的程序

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直诉案件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时,针对某些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通常会进行移送至检察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这个过程称之为移送直诉。但是对于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必须要按照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的,并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