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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逮捕决定书退回侦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7.97K

不逮捕决定书退回侦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一、不逮捕决定书退回侦查或者撤案是否可行

不逮捕决定书可以退回侦查或者撤案。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中国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所作的书面决定。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等,人民检察院在仔细审查后,如果认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轻微不够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虽然罪行较重,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以不批准逮捕,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写明不批准逮捕的根据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文书后要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诉法不予逮捕的情形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法律受人尊重不仅仅能维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也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案件的审理需要掌握大量的证据,同时需要邀请律师进行辩护,才能抓住案件的重点,获得案件的胜利。但是对于案件证明不足的情况下,没法将犯罪人员进行批准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