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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什么?

栏目: 刑事诉讼 / 发布于: / 人气:2.33W

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所谓审查逮捕,就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存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

检察院审查的内容,其实就是审查公安机关搜集的案件证据,比如检察官会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提出批准或者或者不批捕的意见。

多数情况下,逮捕一般发生在拘留之后。即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拘留嫌疑人之后,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最长要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公安机关必须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认为没有必要羁押,就会释放当事人。

审查逮捕:7天

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会在7天内审查案件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这里的30天 7天,总共就是37天。也就是说,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长会在37天内被逮捕或者释放。

此处所言37天,也就是传说中的“黄金救援37天”,即嫌疑人被拘留后,律师如果在这37天内参与案件辩护工作,寻找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和证据,提交法律意见书和会见检察官,争取其作出不批准嫌疑人。

律师如果提出要求的,检察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如果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二、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论是公安局提请逮捕和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们有着共同的证据标准,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在检察院有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叫做侦查监督科。不过,现在各地检察院都在推进捕诉合一改革,从立案监督到侦查活动监督,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诉出庭、审判活动监督到判决结果审查等所有环节的法律监督工作,交由一个检察单元负责,这样就进一步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这样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审查逮捕的证据要求提高。以前捕诉分离,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两个部门分别负责,他们也秉承着不同的审查标准,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将逮捕条件确立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将公诉的标准确立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捕诉合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将合二为一,如果逮捕后不起诉,将会可能导致国家赔偿的错案责任,因此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会更加谨慎,以防止错捕错诉的情况发生。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我国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检察院审查逮捕,两者在标准上一致非常好理解,这就好比去(办案机关)参加考试,参考者准备的资料肯定要和考试机构的学习大纲统一,才能尽可能的保证通过率,保护我国的司法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