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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量刑标准?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5.82K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量刑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罪。否则,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虽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数据、资料、信息毁弃,造成严重损失的;出于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网络服务渎职罪的话,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严重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中的储存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这些都是对计算机系统造成致命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