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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应符合哪些特征?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69W

一.担保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应符合哪些特征?

担保公司属于非法集资应符合哪些特征?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但是具有一定特征,符合该特征即为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可以向社会集资。

国家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为非法集资行为。即投资公司不能擅自集资

投资公司想要合法集资,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1 对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该《意见》认为只要企业不具备以借贷名义向职工和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情形,应认定有效。

2 企业是否可以针对内部职工集资并用于生产经营?该《意见》明确只要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则认定该借贷行为有效。

3 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