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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是如何适用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15W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是如何适用的

《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以来,已有将近一年时间,但全国各地法院的适用并不完全相同,在罚金刑的适用上也有不同的理解,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是如何适用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与您探讨。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是如何适用的

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条款的修改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四种模式。

一是修改了总则关于罚金的规定,将“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修改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们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进而进一步完善了因灾祸等事由不能缴纳时罚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程序,加大了罚金的缴纳力度。

二是在分则条款中,增设罪名的同时在刑罚设置上设立罚金刑条文。

三是在分则条款中,在未修改之前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单独增设罚金规定。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款之前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四是在分则条款中,在调整法定刑幅度的同时,增设罚金条款。

这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未改变起点刑幅度,但增设法定升格刑规定,同时设立罚金条文。如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是如此。

第二种情形是改变了起点刑,或者有多个量刑幅度,改变了相应量刑幅度,同时增设罚金规定的。如贪污、受贿罪的规定。再如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规定。在修改之前该罪第一款表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之后,第一款变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是基于研究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初步概括,并非是要绝对精确的对《刑法修正案(九)》罚金条款所采用的立法技术进行归类。事实上,本次修正在很多罚金条文的设计上采用的是混合方式,同时包括笔者所概括的后两种模式。

《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为司法实务指明了一定的方向,但也丰富了法律工作者对该条文的理解。为了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我们有必要对条文进行统一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罚金刑是如何规定、如何适用的,小编已经为您做了如上论述,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本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