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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怎样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26W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怎样的?

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定刑标准是怎样的?

1、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定刑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二)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三)客观上具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四)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和国家的财产所有权。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截留私分罚没财物,是对其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

行政单位等的国家机关,在收取单位或者是个人缴纳上来的罚款之后,是需要按照规定,将收取到的罚款如数的的上交至国库的。若是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不上缴罚没款,还私自将收取到的罚没款瓜分了,那么此种瓜分的行为,就有可能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