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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主体是谁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48W

挪用公款的主体是谁

挪用公款罪也是比较常见的罪行,一般都是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构成的犯罪行为。公司各个职位都有其管理上级,个人犯错其直接领导也是有责任的。那么挪用公款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呢?谁该为这个罪行承担责任,这是当事人迫切想知道的。下面小编要说的就是:挪用公款的主体是谁。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它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的严肃、保障公务人员的廉洁、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其主体的内涵为从事公务性。

挪用公款的主体是谁?

根据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和有关规定,可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下面几类人员: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它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管理机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以上这些机关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的人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国家干部和公务员。它不包括从事劳务性的人员,如国家机关中的门卫、炊事员、清洁工等勤杂人员和部队的战士。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之间参股联营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公司以外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工业、农业、交通业、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第三产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事业单位,即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人民团体是指国家倡导而成立的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的群众组织,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这些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它不包括临时工等编外人员。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劳务性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临时工等编外人员。最直接的说就是挪用公款的主体是从事公务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是一个重要罪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从事公务性的人员应该恪守本职、严纪守法,不能因一时贪念自毁前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