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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是什么?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98W

一、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是什么?

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主体是什么?

绑架罪和拐卖妇女罪的主体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以上就是绑架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事实认定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结合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判罚处理,对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