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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由什么构成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2.07W

一、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构成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由什么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要件: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量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本罪的认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就是情节是否严重,要是情节轻微,将不会定罪。但要是明知使用者意愿为破坏信息系统安全还将小系统或者工具售卖,是为情节严重。虽然有其他计算机系统罪但是本罪也是可以独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