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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1.79W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判刑?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本罪的认定

(一)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分别实施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进站上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适用《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1.携带炸药、雷管、子弹,在车站、列车上发生爆炸、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同时携带炸药、雷管,或者携带爆炸装置的;

3.携带炸药一千克以上的;

4.携带雷管五十枚以上的;

5.非法携带枪支并子弹的;

6.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所称“进站上车”是指进入铁路车站或者乘上客货列车。

(四)行为人非法制造、收买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携带进站上车的,应当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并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中“管制刀具”的范围,应当依照公安部颁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认定。

对于犯罪分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公共场所的行为,是属于严重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在发生冲突后还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的损失,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和认定条件来进行合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