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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3.11W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会问,我们该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其实,想要妥善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很有必要先来了解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其他认定问题。下面,马上随我们本站小编来了解下吧。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机动车,达到情节恶劣的,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依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但危险驾驶机动车,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即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仍然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不以犯罪论。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交通肇事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若危险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没有致人重伤、死亡,也没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不以交通肇事罪论若危险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目发生事故后行为人立即停止行驶,没有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捌门认为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单纯的“醉酒驾车”或者“飙车.并不符合刑法要求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认定其为危险驾驶罪。而当行为人在危险驾驶时发牛交通事故,且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们认为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所以认定其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在醉酒驾车或者飙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就已经造成一定后果,其行为存在危险性,如果继续高速行驶或者逃逸冲撞人群,极可能再次发生碰撞,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然而,行为人对此默然置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后果,仍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在这种状态下,明显反映卅行为人不计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危险驾驶罪常见的认定情形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等等。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