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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4.6K

现行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行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量刑是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二、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涉及到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犯罪分子所处罚的犯罪事实不同,或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不同所认定的处罚也是不同的,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