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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判的太轻怎么办?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5.47K

拐卖儿童罪判的太轻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审理甚至判决了,也会再出现当事人不满意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呢?下面,我们本站小编马上在下文为大家具体支招。

上诉。请求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作出处理。但是,该诉讼请求也许会被支持,也许被驳回。

延伸补充:

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家属可以要求赔偿。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可知,对拐卖儿童罪不服一审法院处理结果的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上一级法院受理,将会再次做出合理处理。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本站,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