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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未遂的联系是什么?

栏目: 刑事犯罪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3.17W

一、犯罪预备和未遂的联系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未遂的联系是什么?

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特征不同

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尚没有着手实行就停止下来,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态,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断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从外国刑事立法看,关于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区别的特征,主要有四种规定方式:

(1)规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规定犯罪未遂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3)规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未发生;

(4)规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断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体说,“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中止犯罪后果的产生的,此时就只能视为犯罪中止,不能视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后果不能实现,正常情况下,犯罪未遂的处罚是要重于犯罪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