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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栏目: 刑事处罚辩护 / 发布于: / 人气:9.18K

贵阳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犯罪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威逼、胁迫等手段,要求受害人给予自己财物的行为。那么在法律上对敲诈勒索犯罪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本站小编提供贵阳市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三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很多行为都会存在一个罪与非罪的界限,而这个界限其实就是《刑法》当中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通常一个行为达到了该立案标准的,那么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敲诈勒索行为来讲同样需要符合立案标准后才能追究法律责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